摘要: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施行日期: 2020年11月11日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执法处室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事项。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协调推进、数据统计、拟公开信息的法制审核。
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宣传教育处负责在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上公开和维护有关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局门户网站等为补充。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公告栏、政务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部门)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区域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及例外情形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使途径、行使方式与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授权文书,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检查结果,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以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执法处室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制作拟公开的执法信息,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的,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提请宣传教育处在相关载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有关处室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宣传教育处撤回原公开信息;重新制作相关信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再行审查方可公布。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提出异议的,相关执法处室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各执法处室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我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受我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我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其公示内容按照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知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