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英文名称:Yang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YZIP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大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会知识产权环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融入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相关领域,为知识产权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积极搭建会员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渠道,维护会员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团体接受扬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扬州市邗江区江阳中路1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及省(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推广和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咨询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举办或组织参加知识产权研讨、培训和考察交流活动,总结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
(三)协助市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援助工作,对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四)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业务会议;
(五)积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职责;主动争取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六)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知识产权有关课题的研究与咨询、评价等服务;
(七)其它有利于提高扬州市相关产业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并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作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并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知识产权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凡符合会员条件并申请入会的各类人员及单位,须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扬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入会申请表》,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经本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邀请对本团体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本团体会员。
获得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团体秘书处向其发放《扬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培训、调研、交流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会的自由。
单位会员指定一名代表,通过其代表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资讯;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本团体经扬州市民政局同意后,可设立奖项,以表彰会员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显著进步或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法等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在一个会员年度周期内不缴纳规定的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大会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等一般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民政局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领导会长办公会,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事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监事应当列席会议。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如有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并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扬州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承接政府相关部门转移的职能、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安排举办的相关活动、承担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和课题研究、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政府专项资助、经费拨款;
(四)根据本团体《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报扬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扬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扬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报扬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报扬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