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知识产权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 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为单位(机构)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缴清;新会员在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第四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1、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活动费用;
2、协会会刊、资料等费用;
3、会员交流、沙龙、常规培训等活动费用;
4、日常办公、差旅、调研等费用;
5、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6、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
7、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经费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凡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减免会费申请。对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